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9年7月3日桃教人字第1090057696號函辦理,並檢附公文及相關附件。
二、配合「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名稱修正為「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修正旨揭法令,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教師請假規則:
1、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教師從事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其公假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規定辦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從事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之公假時數,得不受每週八小時之限制。
(二)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1、第四條第三項:除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首長外,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申請留職停薪者,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核准:
(1)第一款: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業務需要,薦送、選送或指派國內外進修、研究,期滿後欲延長。
(2)第二款: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研究,其進修、研究項目經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與業務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