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重申辦理溯溪活動應依規定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備查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體育局113年9月2日桃體全字第1130011931號函辦理。
二、 為維護溯溪活動參與者安全,教育部體育署訂有「辦理溯溪活動應注意事項」規範相關應遵循事項,包括安全人員配置、活動保險、內容規劃準則等。
三、 請貴校倘有辦理溯溪活動時,應遵守上開注意事項規定於活動開始日14日前檢具相關實施計畫資料,報活動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另為保障民眾安全及權益,未獲准備查活動請貴單位暫停辦理。
四、 旨揭規定已公告於本府體育局網站(http://www.dst.tycg.gov.tw/)-法規資訊區,請逕至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