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本府員工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合格申請獎勵禮券一案。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108年11月13日桃客文字第1080013050號函,並檢附公文及相關附件。
二、適用對象: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教師、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與臨時人員及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三、本府員工於本市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並通過者,得依下列額度核發禮券予以獎勵:
(一)通過初級認證:新臺幣一千元。
(二)通過中級認證:新臺幣二千元。
(三)通過中高級認證:新臺幣三千元。
(四)已就同一級別認證申請相關補助、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前項獎勵。但不同腔調者,不在此限。
四、本府員工參加當年度客語能力各級別認證考試合格者,自每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核發合格證書後二個月內,得檢附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及領據暨切結書向各機關學校、事業機構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