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實施次數認定基準一案。
說明:
一、依本府108年10月23日府人給字第1080236640號函、本府人事處108年10月17日准簽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8年9月27日公保字第1080010132號函辦理。
二、為體恤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同仁辛勞,並考量實務需求,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實施次數認定基準,採「年度」計算,即於符合實施健康檢查之年度內檢查,可依規定申請補助。
三、檢附前開來文、保訓會原函及108年2月13日電子郵件影本各 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