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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知各機關學校二等約僱人員月支報酬低於勞工基本工資者,自基本工資調整生效日起,以相同數額支給一案。
說明:依桃園市政府108年10月9日府人給字第1080250766號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10月4日總處給字第108004501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