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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9-10-01 | 點閱數: 564

主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3項所定「核定同意補助時,應即副知監察院」,僅指「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之情形一案。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8年9月20日府政預字第1080231530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耗費行政資源,本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3項規定之應副知監察院者,僅止於「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之情形,至其餘補助,則毋須副知監察院。

三、檢附公文及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