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109年12月11日桃青公字第1090007891號函辦理。
二、 依衛生福利部訂定頒布之「志願服務法」第9條,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基礎訓練(6小時)及特殊訓練(6小時)並於完成前開訓練後,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合先敘明。
三、 青年事務局為鼓勵青年投入志願服務,針對上項法規規定之三堂基礎訓練課程「志願服務內涵及倫理」、「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志願服務經驗分享」錄製課程影片,邀請講師及主持人以節目對談並穿插青年街訪的方式,增強學員對志願服務本質及專業層面的認識。
四、 本課程影片青年事務局業已上架至「臺北e大」數位學習網(http://elearning.taipei/)。